大连公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请求人A工艺制品厂发现B工艺品加工部未经其许可,生产制造了以其专利产品为零部件的祭祀用品,并在市场上销售,侵犯了其专利权,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经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为某种电子开关,在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时处于有效状态。根据执法人员的现场调查和请求人提供的照片显示,被请求人正在生产以该电子开关为零部件的祭祀用品。
被请求人辩称,该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形状、大小、功能、安装方法、使用感受等方面均存在很明显区别,并且其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投入生产,即被请求人具有先用权,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请求人未提供对应证据。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仅有一个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构成等同技术特征,可以认定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被请求人未能提供证据佐证,不能确定其具有先用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有关法律法规,责令被请求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贵州茅台”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某超市涉嫌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超市销售了两瓶“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
经商标注册人通过外观辨认,该超市销售的“贵州茅台”酒与其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但当事人认为厂家辨认的商品并非其店内售出的,为此,执法人员通过该超市出具的收据及现场购买视频显示的“贵州茅台”酒包装上的有机码和样品喷码,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到对应的商品信息。
另查,该超市销售的“贵州茅台”酒价格为2900元/瓶,违法经营额为5800元,据超市经营者自述上述“贵州茅台”酒是兑店取得的,当时兑酒价格为2000元/瓶,兑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该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且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办案机关依法责令该超市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00元、罚款58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饰品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在柜台内发现9枚足金戒指、6枚铂金戒指(PT990)、1条金Au750项链上均有与之相同或相近的图案。
经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工作人员对上述产品做辨认,认定其中的足金戒指8枚、铂金戒指(PT990)6枚属于使用与之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产品,在材质、加工工艺及价格上与正品存在差别,认定其是侵犯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同时经查,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凭证,账目上无具体产品的相关记录,无法确定来源;产品销货单上无法体现产品品牌、商标、款式,无法查清销售明细和违法经营额。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黄金、铂金克价,上述涉嫌侵权的产品货值总额为30915.59元。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本案依据《商标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熔毁侵权商品,不予没收;罚款人民币75000元整,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系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依约对涉案的82首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集体管理。
在A公司的官方网站可搜索案涉82首歌曲名称并可进行彩铃订购及下载。根据A公司的官方网站关于彩铃业务的介绍,此功能仅支持B集团用户,开通彩铃包月成功后,每月月初将会从用户话费中自动扣取包月费用。2018年6月,B集团辽宁公司与A公司就彩铃业务信息费收入比例订立合同。
音著协就案涉82首歌曲的词曲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全国多地针对A公司与当地B集团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分别提起了侵权诉讼,均获得每首歌曲判赔1000至2000余元不等的胜诉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B集团辽宁公司大连分公司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音著协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2000元。
A公司系动画片D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008年进行著作权登记,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自2008年起,该动画片获得国内多个奖项。
2020年,原告在瓦房店市C超市,以及辽宁省、山东省多家超市购买到多个品牌的牙刷,上述牙刷的刷柄均使用了动画片D中的动漫形象,牙刷包装的背面均标有B企业名称字样。
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动漫形象,与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D中的动漫形象构成相似。
法院判决B公司立马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
原告主张被告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某特定工艺使用的工装挂具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被告主张其于2018年10月完成被控侵权设备的设计并在原告申请专利保护前,已经使用该设备做生产,与多个案外人订立实施该工艺的产品加工订单,且一直使用该生产设备实施该工艺加工。
同时,被告提供了其工作人员设计图纸的邮件截图,订购制造被控侵权设备所需相关配件的证明。
法庭结合被告邮箱图纸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认定被告主张的其系根据图纸设计的被控侵权设备有较高的可能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A食品公司于2008年成立,营业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独占B系列注册商标的国内许可使用权及针对侵犯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
被告A餐饮管理公司成立于2015年,营业范围为餐饮企业总部管理(不从事餐饮经营),该公司注册了C系列商标。
被告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多人签订《加盟合同》,授权加盟店进行C炸鸡汉堡品牌的经营,提供炸鸡汉堡制作技术,为加盟店统一装修并提供设备、牌匾,加盟店在店铺招牌及商品包装袋上使用C商标及拼音首字母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的授权加盟店与原告经营同种商品及服务,其授权加盟店统一使用C商标的文字及图形,在字体、颜色、布局方面与原告的B系列注册商标高度近似,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被告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变更企业名且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A字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83000元。
2022年8月,大连海关隶属北良港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在查验一批出口圆珠笔时发现,该批圆珠笔虽在外包装箱上采取不带任何标识的“中性包装”方式,但打开包装后发现,圆珠笔本身均带有“PILOT”商标标识,涉嫌侵犯株式会社百乐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ILOT”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清点该批涉嫌侵权圆珠笔共计24万支。
同一时间,大连海关隶属大窑湾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在查验一批出口圆珠笔时,查获涉嫌侵犯“三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圆珠笔3050支。
上述两起案件经海关调查,相关企业申报出口的圆珠笔均为侵权商品,北良港海关、大窑湾海关遂对相关企业作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大连市某书店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 在该书店货架上存放有《语文》三年级上册、《数学》八年级下册、《英语》九年级上册等39种共计404本中小学教科书正在销售,涉案出版物颜色发暗,字迹不清晰。
后经鉴定,涉案出版物均为“盗版图书”。经调查,该书店销售盗版中小学教科书超过500本。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立案,涉案当事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6月,A与B双方签订《代运营服务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
协议订立后A为B提供代运营服务,B仅向A支付了2021年7月至10月的服务费,但因A部分月份未完成约定的销售任务,B未向A支付推广费。2021年11月3日,B口头通知A解除协议,但11月A依旧在运营,B也同意支付11月的服务费。协议履行期限内,B还另行委托了产品推广销售活动,并产生了较大数额的销售收入。
A认为协议中“甲主播、乙直播等销售经营渠道所产生的销售额以及交易所产生的佣金、推广费不计入申请人推广费”中的“等”并不包含其他推广渠道,A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代运营服务,但是B未能按照约定向A支付全部服务费及交易佣金,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A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B实际付清所欠货款之日止。B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故申请仲裁。
裁定被申请人给付A技术服务费、交易佣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