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雷军打赢商标“保卫战”
8月20日,亿欧网得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小米卫浴与小米科技4件“MIUI”商标权无效宣告恳求行政纠纷案作出判定,驳回小米卫浴上诉,保持一审判定。小米卫浴4件“MIUI”商标宣布无效。
据了解,小米卫浴公司于2014年4月3日注册建立,运营规模触及出产、加工、出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五金制品及配件、家具、陶瓷制品、日用品等。小米卫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于2012年3月5日提交了第16493289号“MIUI”商标的注册恳求,2016年6月7日被核准注册运用在灭火器、计步器等第9类产品上;2013年11月25日,王某某提交第13595158号、第13595159号“MIUI”商标注册恳求,2015年2月28日分别被核准注册运用在家庭用陶瓷制品、垃圾桶等第21类产品与家具、竹木工艺品等第20类产品;2014年4月14日,王某某提交了第14368244号“MIUI”商标的注册恳求,2015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运用在金属水管阀、一般金属艺术品等第6类产品。经核准,王某某将其提交注册恳求的上述后3件“MIUI”商标转让予小米卫浴公司。
2018年1月中旬与2月初,小米科技公司针对小米卫浴4件“MIUI”商标(下总称涉案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恳求。原商评委审理以为,小米科技先注册的“MI及图”商标且经过很多运用和宣扬,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涉案商标摹仿其在先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宣告4件涉案商标无效。
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以为,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的商标注册行为存在很明显仿制、摹仿、抢注别人具有必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歹意,这种抢注行为侵犯了别人在先权益,打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办理次序,归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景象。据此,法院一审判定驳回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的诉讼恳求。
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因为本身运营产品的多样化,其在注册“MIUI”系列商标时紧紧围绕本身的运营规模,恰当扩张商标核定运用产品的类别,具有必定合理性;小米科技公司的“MIUI”系列商标在移动终端、操作系统等产品上的知名度不能成为涉案商标“MIUI”获得注册的妨碍,其并非经过不正当手段打乱商标注册办理次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在多个产品或服务类别上恳求注册了很多商标,其间除涉案商标外,还包含“小米”“XIAO MI”“MI”“小米之家”“米优”“七牧王”等众多与别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已打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办理次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准则,归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景象。据此,法院判定驳回上诉,保持一审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