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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饶平县和美乐师艺品厂出口植物产品未报检被海沧海关处分

发布时间:2024-06-04 09:16:03 作者:产品中心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了饶平县和美乐师艺品厂出口植物产品未报检案。

  当事人:饶平县和美乐师艺品厂;法定代表人:詹楚国;一致社会信誉代码:91445122MA4X0Y1J9H。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2日申报出口LED太阳能风铃一批(报关单号:969,共1项)。第1项产品名称申报为:LED太阳能风铃,产品标准申报为:00院子装修用无品牌,产品编码申报为:9405409000。经查验核实,实践第1项产品名称应为:风铃,产品标准应为:80%铝+20%木,产品编码应为:8306100000。当事人出口植物产品未报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则。涉案的货品价值为14.07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3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